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刘**、任**、刘*、付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工商银行平舆支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在工商银行平舆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