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从某、刘*甲等与朱某某、刘*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从*、刘**、刘**、冯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刘**、陈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从*、刘**、刘**、冯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从*、刘**、刘**、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从*、刘**、刘**、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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