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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洛阳市洛**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李**诉洛阳市洛**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被告洛阳市洛**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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