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李**诉洛阳市洛**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被告洛阳市洛**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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