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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河南天**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天**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河南天**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涉案商铺不具备经营条件、不适合租赁与事实不符。二审关于商铺所在市场的开业时间认定错误。二审以“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判令申请人退还几乎全部的租金系适用法律不当。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24号再审裁定及相关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与河南天**限公司所签订的《营业房及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谢**依据合同履行了支付商铺使用权转让费的合同义务,河南天**限公司虽然按期履行了交付商铺的义务,但是所在商场不断进行装修改造,不能保证谢**等商户的正常经营秩序,故二审认定2011年12月24日之前商场未能达到经营条件,天**司具有完全过错责任并无不当。另二审考虑到2011年12月24日之后,谢**等商户与天**司对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均存在过错责任,又综合本案商户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及履行合同的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令河南天**限公司返还谢**商铺使用权转让费168193元在合理范围内。又考虑到申请人河南天**限公司所依据的(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24号裁定及新证据再审的案件已被本院审监庭判决驳回,故河南天**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河南天**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天**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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