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天**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超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河南天**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天**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天**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上诉人**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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