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新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4元,减半收取4102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122元,由新乡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