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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新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新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新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家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开始在被告处工作,双方签有由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周六为正常上班休息。在被告处负责生产管理工作的方**经理与原告还口头约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试用期为15天,试用期后,原告的工资为每月不低于2000元,工作满一年多发一个月工资(即第13个月工资),同时,公司每销售一台机械产品另外给每一位员工100元的资金(即台份奖)。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以来,由于表现出色被提拔为副班组长。原告每月实际获得工资收入也都在2000元以上,最高时月工资曾经达到2688元。同时,被告也兑现了合同约定和口头承诺向原告发放了2013年的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和全年台份奖奖金。2015年元月27日上午天气寒冷,原告与同事张**因争用电暖器而发生争执。当天二人就因此被停止了工作。被告不顾原告无数次请求恢复工作的呼吁仍在一个多月后单方面给原告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迫于无奈,原告向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经审理,2015年7月26日下达了裁决书,该裁决书罔顾事实,全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第13个月的工资222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全年台份奖奖金3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1月12日至2015年元月27日期间的每周六的加班工资21594元(详细计算方法见另附详单);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1月12日至2015年元月27日期间工作共2年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550元(计算方法为:每月工资2220元X2.5个月u003d5550元);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私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1100元(计算方法为:每个月工资2220元X2.5个月X2倍u003d111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新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建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于2012年11月12日到被告新乡**有限公司处工作,岗位是装配钳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每周工作六天。2015年1月28日,原告与公司另一名职工因使用电暖扇发生争执。2015年1月29日,被告以原告在公司吵架,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劳动和办公秩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提供的规章制度显示:公司实行每周工作六天的标准工时制度。员工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效率工资和周六加班工资。被告提供的2012年12月、2013年12月、2014年12月的工资表显示原告的基本工资包含有岗位工资51%、效率工资22%和周六加班工资27%。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组织单位员工学习编号为BKZHB-006的规章制度,签到表上有原告的签名。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驳回许*的仲裁申请。原告对该仲裁不服,诉至本院。

认定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来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新乡**有限公司在新乡人才网发布的招聘信息以及证人证言显示,公司每年发放十三个月工资,原告无证据证明其2014年第13个月的工资发放标准,从原告的工资明细显示,原告2014年12月15日发放工资2100元,故以此为标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第13个月工资2100元。原告要求的全年台份奖资金3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发放的基本工资中已包含原告周六加班工资,且不低于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标准,原告再主张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单位规章制度,原告应当认真履行。原告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许*2014年第13个月工资2100元;

二、驳回原告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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