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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新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93元,减半收取5146.5元,保全费4170元,共计9316.5元,由新乡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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