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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河南天**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因与被申请人彭**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天**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因与被申请人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天**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涉案商铺不具备经营条件、不适合租赁与事实不符。二审关于商铺所在市场开业时间的认定错误。二审以“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判令申请人退还几乎全部的租金系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彭**与天**司签订的《营业房及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彭**依据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天**司虽按期履行了交付商铺的义务,但所在商场不断进行装修改造,不能保证彭**等商户的正常经营秩序,故二审认定2011年12月24日之前商场未能达到经营条件,天**司具有完全过错责任并无不当。另二审考虑到2011年12月24日之后,彭**等商户与天**司对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均存在过错责任,又综合本案商户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及履行合同的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判令天**司返还彭**商铺使用权相应转让费并无不当。

综上,天**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天**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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