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军民、张**、胡**、支**、江**、王**、黄**与戚**、沈*、霍**、刘**、宿迁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军民、张**、胡**、支**、江**、王**、黄**诉被告戚**、沈*、霍**、刘**、宿迁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七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戚**、沈*、霍**、刘**、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核实被告的个人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戚**、沈*、霍**、刘**、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军民、张**、胡**、支**、江**、王**、黄**撤回对被告戚**、沈*、霍**、刘**、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1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张军民、张**、胡**、支**、江**、王**、黄**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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