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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郭**、郭**、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郭**、郭**、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郭**、被告郭**、赵**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周**为被告郭天保的前妻。现户籍仍登记在以被告郭**为户主的户籍中,仍在村组分有责任田。因政策需要占用原告所在组土地,2014年年原告应分得人均占地款26000元由被告以户主身份领取为分配原告。现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民事权利,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案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占地款26000元,实际是村组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此类纠纷,未经村组经济组织确定具体权利人,人民法院不宜以民事案件受理,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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