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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张*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张*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党某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张*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4年5月29日,被告刘*在原告处借款八万元,利率月息10.93u0026permil;,期限1年。被告张*改作为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部分本息,下余本息拒不清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被告刘*清偿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如不能清偿则实现抵押权,判令以其的抵押物评估后拍卖由原告优先受偿。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送达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张*改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二被告与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被告刘*在原告处借款八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购香菇,利率月息10.93u0026permil;,期限12个月,起止日期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9日,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贷款采用利随本清的方式结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抵押人自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人张*改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0474)为刘*借款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房他证字第100365号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抵押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借款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借款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抵押合同第二、三条约定: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被告刘*支付利息止2014年9月30日,下余本金八万元及利息未支付。

另查明本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聘请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三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定向被刘*发放贷款八万元,被告刘*作为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还款义务,但被告刘*逾期未履行还款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刘*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利息、评估费、律师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改作为抵押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主债务及利息、逾期利息等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原告要求对被告张*改依法实现抵押权,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限被告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八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止,按约定利率10.93u0026permil;计付)、逾期贷款罚息(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月息16.395u0026permil;计付)。如未及时清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该贷款项下设定的被告张*改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474)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律师代理费三千元,由被告刘*、张*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刘*、张*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某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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