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科兴实业有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河南创**限公司、宋**、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传票通知原告广发银行**嵩山路支行于2015年3月13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广发银行**嵩山路支行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嵩山路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广发银行**嵩山路支行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受理费47179元,减半收取23589.5元由广发银行**嵩山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