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科兴实业有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科兴实业有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河南创**限公司、宋**、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传票通知原告广发银行**嵩山路支行于2015年3月13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广发银行**嵩山路支行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嵩山路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广发银行**嵩山路支行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受理费47179元,减半收取23589.5元由广发银行**嵩山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