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公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被告人焦某某在其租住的平顶山市开源路润源宾馆715房间多次容留赵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焦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无异议,但被告人焦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交待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具有初犯,容留次数仅为四次,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悔罪表现强烈,被容留吸毒人具有过错等从轻量刑情节,故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焦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人焦某某在其租住的平顶山市开源路润源宾馆715房间多次容留赵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2、证人赵某某、陈*、张*某、张*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说明;5、鉴定意见书及现场检测报告书;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清单及上缴毒品单据、搜查笔录、到案经过、润源宾馆现金支付凭证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吸毒者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焦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焦某某为吸毒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对吸毒人员及社会危害的极大,应予严惩,故其辩护人其它辩护理由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