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县富**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柘城县富**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柘城县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柘城县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7元,减半收取2293.5元由原告柘城**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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