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安阳**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庞新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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