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作塔南路支行与被告闫**、张**、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作塔南路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作塔南路支行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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