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包苹与被告丁**、王**、第三人永城市世傲**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苹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包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行**塔南路支行与闫**、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河南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焦作分行与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书红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焦作分行与范**、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商丘**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丁**、王**、第三人永城市世傲**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丁**、王**、第三人永城市世傲**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青海与马振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淮阳**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