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郭**与被告丁**、王**、第三人永城市世傲**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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