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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丁**、王**、第三人永城市世傲**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刘*与被告丁**、王**、第三人永城市世傲**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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