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兴广与丁**、王**、第三人永城市世傲**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付兴广与被告丁**、王**、第三人永城市世傲**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兴广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兴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付兴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