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工程公司、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汝州**程公司、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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