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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靖**与被上诉人吕**、河南省**公司五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靖**与被上诉人吕**、河南省**公司五公司(以下简称开**五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靖**于2015年10月15日向河南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吕**、开**五公司共同支付靖**垫付的赔偿金27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10月5日利息为13983元,自2015年10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吕**、开**五公司承担。郑州市**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管*二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靖**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靖**的委托代理人庞**、于**,被上诉人吕**,被上诉人开**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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