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何**与被告金**、曹**、商丘**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查询到被告商丘**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5元,退还原告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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