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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