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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王*、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司内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被告中国人**安阳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司内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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