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被告中国人**安阳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司内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