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诉被告广东**限公司、中牟**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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