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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宋**等与王**、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刘*、宋**、秦**、刘*、刘*、一审被告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王**提供的车辆不存在安全性能瑕疵,已尽到为司机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造成刘**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超速3倍行驶形成的。原审判决王**承担80%的责任,是不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提供的车辆经有关部门鉴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受害人刘**虽有一定过错,但并无相应证据证明系重大过错或故意。故原审判决作为雇主的王**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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