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郑**第1026号申请执行人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牛**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牛**称:1、仲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无权仲裁;2、陶**仲裁中隐瞒证据;3、标的物为医院,依法不能抵押,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4、仲裁认定抵押协议有效,明显错误;5、牛**对执行标的仅有60%所有权,转让协议侵犯其它股东合法权益。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15)驻仲裁字第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显示,申请人陶**与被申请人牛**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淇县淇河路中段东侧、上街路北侧项目转让协议》,并请求仲裁庭按照该协议制作裁决书。仲裁庭依据双方的协议,作出了(2015)驻仲裁字第55号仲裁裁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裁决书系仲裁委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的,申请人请求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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