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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韩**、敦晓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韩**、敦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敦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韩**、敦晓一起到原告处借钱,说是敦晓考教师学习需要钱,原告将30000元给付了两被告,被告韩**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事后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借款,两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本付息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我对该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这个钱是敦晓考教师花费了,应该由敦晓偿还,我现在没有钱。

被告敦晓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6日因被告敦晓考教师需要用钱,二被告共同到原告家借钱。原告将30000元给付了二被告,由被告韩**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韩海廷人民币叁万元整(因敦晓考教师用),借款人:韩**,2013年9月16日。”之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作为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被告韩**所写借条为证。虽然借条系被告韩**所写,但所借款由被告敦晓考教师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韩**、敦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韩**、敦晓各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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