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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刘*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刘*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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