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刘*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李**与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郑州泰**有限公司、商丘**有限公司、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郑州市**有限公司与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河南中**限公司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蒋**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杨**、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韩**、敦晓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某某与李*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罗**、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