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2)上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扬州韩**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扬州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