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狮桥融**有限公司与李**、河南三和皮革**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以已经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14元,减半收取12207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