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成诉被告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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