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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鹿**鹿中学与被告尚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鹿**鹿中学与被告尚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鹿**鹿中学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鹿邑县鸣鹿中学申请撤诉,理由是原、被告已协商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鹿**鹿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鹿邑县鸣鹿中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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