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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甲犯诬告陷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甲犯诬告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甲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1日,被告人董**与张**因交通事故在鹿邑县贾滩乡卫生院发生打架,致其子董**轻伤。2014年9月17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董**经济损失26000元。期间,被告人董**多次向河**安厅、河**法委、周**纪委等部门邮寄材料,多次在新浪博客、百度贴吧发帖,多次到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反映贾**出所所长石*在办理此案时受贿10000元,要求追究石*的刑事责任。后经检察机关、鹿**纪委调查,被告人董**的反映的上述情况并不属实。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甲辩解称,没有诬告陷害的行为,自己没有罪。

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董*甲没有捏造犯罪事实,没有诬告陷害,系控告检举失实,被告人的告发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诬告陷害罪证据不足,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董*甲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1日,被告人董**与张**因交通事故在鹿邑县贾滩乡卫生院发生打架,致其子董**轻伤。2014年9月17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董**经济损失26000元。期间,被告人董**多次向河**安厅、河**法委、周**纪委等部门邮寄材料,多次在新浪博客、百度贴吧发帖,多次到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反映贾**出所所长石*在办理此案时受贿10000元,要求追究石*的刑事责任。后经检察机关、鹿**纪委调查,被告人董**的反映的上述情况并不属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董**的供述,2013年农历正月初二我和张**因为交通事故引起打架,我儿子董**被打伤,但是伤情鉴定的委托派出所一直没有给我开。后来我通过我外甥陈*甲认识了冯*,冯*给我打电话说:“我候着你这事的,你准备一万块钱给石*送去”,我就准备了一万块钱和我二女董**一起坐冯*的车到了鹿邑县XX花园小区(名字记不住了),下车时我把钱交给冯*,我们三个人就一起上了一栋楼的二楼,在二楼的一户我看见石*把门打开了一条缝,冯*把钱递给了石*,我和我二女儿就先下楼了。我让俺儿子董**把石*给我要一万块钱的事情发到网上了。2013年底冯*把我约到亳州,当时我外甥陈*甲也在场,冯*把一万块钱退给我,我说你们要钱的时候我给你们了,你退给我我也不要。

2.被害人石*的陈述,董**在2013年农历正月初二与张**发生交通事故,在贾滩卫生院打架,董**的儿子董**构成轻伤,我们贾**出所经过立案调查,已将张**抓获,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刑。董**诬告我收了他一万块钱,董**父子在互联网上数百次发帖诬告陷害我和贾**出所办案民警。

3.证人王*的证言,我2010年搬过来的,我住一楼,二楼是姓陈的,他在县委开车,搬来住的时间比我晚,三楼住的是一位姓岳的男医生,是真源医院的麻醉医生,四楼住的叫洋洋,20岁左右,五楼住的是一个姓石的警察,是贾**出所的所长,我来之前他就在这住了。

4.证人冯*的证言,我和董**是通过董**的外甥陈*甲认识的,我和陈*甲是老表。董**给我拿过一万块钱想让我给他跑董**儿子给别人打架的事。2013年三、四月份时我我小拇指被砸住在真**院住院,董**拎一件王**来医院看我,走的时候给我留下一万元钱,说是让我帮忙找贾**出所所长石*说儿子打架的事。晚上吃罢饭,董**又来到真**院我的病房,董**问我找石*没有,我说没有,我就在病房给石*打了一个电话,石*在电话中说:“董**儿子打架的事,法医鉴定终结了,这个案子该咋办咋办,按法律程序走,你有啥事明天到所里说,说罢挂了电话。我出了院,找石*,我一提这事,石*态度很坚决,对我说该咋办咋办,按法律程序走。我没敢提钱的事,我就走了。后来我给董**打电话说这个事,当时董**还说,外甥,我对你还不放心吗,你再给我想想办法,这事就搁这了。后来董**又隔三岔五给我打电话,意思是钱我不要了,他盯着我了。我没办法就找到董**外甥陈*甲,陈*甲说这事你不用管了,这事交给我了。不久董**来了,我同着陈*甲的面把这一万块钱交给董**,董**不要,我就把钱交给陈*甲了。我和我舅在鹿邑县北关前进烩面馆见了个面,我们一人吃了一碗烩面,吃罢饭在我舅董**开的尼桑车上,董**给我说外甥听我的,我叫你咋办尼咋办,咱得拧石*,你就说咱把钱给石*了,他没给咱办事,他要不办,咱就告他。

5.证人董**的证言,大概是2013年六、七月份,我和我父亲董**去鹿**源医院找冯*,我在楼下等着,过了一会冯*和我父亲一起下楼,我们坐上冯*的车,我和父亲、冯*一起去鹿邑西三角叫什么花园小区石*家,在车上我父亲把钱给了冯*,随后冯*下车就去楼上了,我和我父亲在车里说话,说了一会,我也下车了,我父亲一直在冯*的车里等着。我去冯*的楼上随意看看,听到有人说话,当时不确定是谁。等了大概半个小时冯*就下来了,冯*上车后给我爸说了几句话,我们就回去了。

6.证人陈**的证言,大概董**和别人发生打架以后没多长时间,董**来亳州找我,让我帮他找人活动董**和别人打架的事,董**到亳州后,我给董**说我有一个老表冯*和贾**出所所长石*比较熟悉,随后董**回到鹿邑就和冯*联系上了,董**回到鹿邑后给我打电话说,他托冯*给他活动他给别人打架的事,他给冯*拿了一万元钱,让冯*去给他办事。后来冯*没有给董**办成事,冯*对我说他把这一万块退给董**,董**不要,冯*又说把这一万块钱给我让我交给董**。后来在饭桌上冯*把这一万块钱给董**,董**不要,没办法冯*就把这一万块钱给了我,让我给董**,董**说:“这钱我不要,你再给我,我就报警”。董**没拿钱就走了。我不知道具体情况,他俩咋谈的我不清楚。董**曾给我说过拿了我的钱就要给我办事,事没办成退我钱我不会要。

7.证人董**的证言,在贾**出所处理我们的案件时,俺爸去送过礼,通过冯*去给石*送了一万元,送礼的时候我没去,去送礼前的六、七天我和俺爸一起去到北关信用社(大闸路口)取了一万元,送礼那天俺爸跟俺小妹董**一起,让冯*陪同去送的。俺爸回家后给我说:“礼送到了,石*答应过几天就让我们到郑州做鉴定”。

8.证人陈**的证言,我当时在西安,石*打电话说,人在义乌抓住了,人也带回来了,你回来调解一下,我给石*说咋弄也要赔一、二十万,石*说,对方准备出十五、六万,我就给我妹夫董**联系说说情况,董**说,三十多个人打的,一个人赔两万,也要赔五、六十万,我一听一气也不问了,后来我就没有再给他们调解此事。

9.被告人董*甲向河**安厅、河**法委、河**纪委、周**纪委、周口市政府、周口市公安局邮寄反映材料的相关书证。

10.被告人董*甲在鹿邑吧、周**、郑州吧、中国733博客、猫扑河南吧、新**客、百度贴吧等网页上反映材料。

11.鹿邑县公安局纪委调查材料。

12.鹿邑县检察院调查材料。

13.鹿邑县纪检委调查材料。

14.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告人董**出生于1967年12月30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贾滩派出所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15.情况说明。

1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及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故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甲捏造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甲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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