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诉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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