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刘**诉被告王**、王**、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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