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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修武中**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修武中**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许**,被告修武中**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等人在被告修武中**限公司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工资882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总以没钱为由至今不予支付。为此,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8820元。2.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还款,但企业资金出现困难。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工资核对表。2、被告原法定代表人黄**和14名员工达成还款方案,该方案约定2015年10月9日补发一部分,2016年1月25日前补发至所欠工资总额的40%,力争达到50%,每月25日兑现10%,证明被告拖欠14名农民工工资,但是被告没有兑现。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诉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修**有限公司至今拖欠原告工资882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被告修武中州**限公司以企业资金困难为由不支付原告工资,该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张**工资款882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修武中州**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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