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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河南**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卫诉被告河南**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双方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李**原预交案件受理费136243元,应收68121.5元由李**负担。其余68121.5元退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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