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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因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2007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0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9日婚生一女姬**,2011年12月26日婚生一子姬文*。婚后原告才知道被告在结婚前犯过强奸罪。但被告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在2013年9月因抢夺罪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两子女被告的父母不让原告见,现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综上,被告违反犯罪危害社会,更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已不能继续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姬**、婚生子姬文*由原告抚养,费用自理;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和孩子所有。

被告辩称

被**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9日婚生一女姬静文,2011年12月26日婚生一子姬文博。2013年9月被告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羁押于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因此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有夫妻共同财产22000元,归原告所有,用于子女的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史较短、共同育有两个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建立了夫妻感情。但婚后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触犯刑法被判刑因此引发夫妻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女儿姬**由原告抚养,儿子姬**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姬静*由原告孙某某抚养,婚生子姬文博由被**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22000元归原告孙某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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