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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鹤壁博大**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鹤壁博大**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鹤壁**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山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鹤壁博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12月26日解除。解除前应缴纳社会保险金中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马**个人负担;

二、被上诉人鹤壁博大**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前支付上诉人马**待岗生活费20160元。马**放弃2012年7月至12月的生活费;

三、被上诉人鹤壁博大**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前支付上诉人马**经济补偿金12960元;

四、被上诉人鹤壁博大**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前协助上诉人马东海办理失业手续;

五、马东海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双方纠纷两清,互不追究;

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10元,被上诉人鹤壁博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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