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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登显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5)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登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舒畅出庭支持公诉,河南**事务所律师刘**、张**担任被告人付登显的辩护人及被告人付登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2日16时许,在河南省濮阳县王称堌乡文王路常庄路口西,被告人付*显驾驶一辆无牌三马车自动向西行驶时与被害人李**骑的两轮电动车撞伤,造成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付*显驾驶肇事无牌三马车逃逸。经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脾脏破裂为重伤二级,左上肢的伤为轻伤二级,濮阳县交警大队认定付*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付登显,宣读了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何某某等人证言,出示了濮阳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登显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刘**、张广省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付登显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2日16时许,在河南省濮阳县王称堌乡文王路常庄路口西,被告人付*显驾驶一辆无牌三马车自动向西行驶时与被害人李**骑的两轮电动车撞伤,造成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付*显驾驶肇事无牌三马车逃逸。经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脾脏破裂为重伤二级,左上肢的伤为轻伤二级,濮阳县交警大队认定付*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显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赔偿四万五千元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付*显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付登显供述:那天我开的三马车从王**走亲戚回家,车上拉的妻子何某某、儿子付**、大哥付**、二嫂,沿文王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王**乡常庄村西十字路口东边的时候,突然,从南向北出来一辆白色面包车停到了路中心偏北,我来不及刹车就往左打方向,打过方向后,发现自西向东过来一辆电动两轮车,那辆电动两轮车碰到了我开的三马车左侧车厢上。碰了后,电动两轮车摔倒了,我把三马车停在了路北。我驾驶的三马车是借的本村马**的,是天蓝色,无车牌号和保险,我没有驾驶证,驾驶三马车时没有喝酒。儿子付**下车抱住了骑电动车人(李**)的头,李**说,不能活了。我媳妇何某某拿手机打了120,其他人帮忙,从李**身上找出一个纸板,上面留有电话号码,我用媳妇何某某手机拨打了纸板上的电话号码,打了五六次也没人接。后来王**卫生院的救护车到了,我家人和帮忙的人把李**弄上担架,抬到了救护车上。我儿子付**和大哥付**坐着救护车去了王**医院。我去借钱但没借上,我去了王**卫生院找到大儿子付**,他说他身上有400多元钱先给交了检查费。我给大儿子付**商量得回家找钱。之后,我、大哥付**和儿子付**就一起回家了。我没有报案,不懂法律。就想多挣几个钱给人家看病。交警队联系事都是家属何某某去的。

2、被害人李**陈述:2015年农历正月初四下午四点左右,在濮阳县王称堌乡文王路常庄村西路口处发生的交通事故。车是我自己家的,当时就我自己,三马车车斗前挡板左侧碰住我的左胳膊了。发生事故后我就昏迷了,什么都不知道了,怎么去的也不知道。是我儿子李*甲报的案。

3、证人李*甲证言:李*某是我父亲。我是2015年2月22日17时40分左右报的案。那天下午四点左右,在濮阳县王**乡文王路常庄村西路口处发生的交通事故。我没有在现场,不知道怎么发生的。事发当日17时左右,本村卫生所的永*找到我给我说的。我先去的王**卫生院,看到我父亲独自一人躺在医院的过道上,恶心呕吐,旁边也没有别的人。我就报了案,之后租了一辆面的车,将我父亲送往濮**民医院。

4、证人马某某证言:2015年2月22日下午两点多,我在邻居家喝酒,一直到下午五点多我自己走着回家了,后来没有出门,我就在家睡觉了。刚才让我看了交通事故的视频,里面开三马车的是我们村的付登显,他的媳妇是四川的。

5、证人何某某证言:2015年2月22日17时30分左右,我丈夫付*显驾驶三马车在濮阳县王称堌乡常庄西头发生的交通事故。当时我在三马车的车斗里,三马车沿濮阳县王称堌乡常庄东西路从东往西走,走的是路北,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三马车左边车帮与电动车的左边在路口中间东边相碰的。我丈夫付*显驾驶的三马车是借的邻居马**的,没有牌照。我丈夫没有驾驶证。当时车上有我,我儿子付**,我哥哥付*科,嫂子黄**。骑电动车的是一个男的,有60多岁。发生交通事故后,我打了120让我孩子付**和我哥哥付*科和王**医院的车一起送伤号去医院了。

6、证人贾某某证言:2015年2月22日,王**卫生院随救护车接诊人员有医生马**、我、还有一个司机。去现场后,路北停了一辆三马车,路上倒着一辆电动两轮车,有一个老头受伤了,在路上躺着。大夫给检查了一下之后,众人帮忙把伤者抬到了救护车上。大夫问有家属没,没人应,过来两个人上了救护车,一同来到了王**卫生院。那两个人是撞电动车的三马车上的人。

7、濮**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的伤为闭合性腹外伤;腹腔脏器出血;失血性休克代偿期;左上肢骨折。

8、和解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付*显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赔偿四万五千元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付*显的谅解。

另有案发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濮阳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本案犯罪事实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登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登显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登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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