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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冯**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被告王**向原告冯**借款,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转入被告银行卡67000元。后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67000元的事实。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7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有权主张被告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予以支持,但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综上,依法判决:1、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冯**借款6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告王**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67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上诉人冯**向上诉人名下银行卡存入67000元并起诉主张该款项为借款,但因冯**掌握上诉人经营地板店内的货款收入,被上诉人冯**持有该银行卡并收取货款,卡内存入的多笔款项均系冯**操作形成,故仅凭存款凭证不能认定该款项为借款。同时被上诉人父亲只是向被上诉人冯**帐户转款10万元,并未转入上诉人帐户,不能证明存在10万元借款归上诉人使用的法律后果。2、一审法院在本案没有借据或借条情况下,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来往款项性质,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如何形成,仅凭一份录音认定67000元系借款证据不足。在录音中上诉人并未明确认可借被上诉人款项,只是被上诉人单方表述,上诉人在录音中一直要求被上诉人算帐。同时被上诉人明确承认本案款项所涉及的银行卡由其持有,其存入款项是否其所称借款无法确认,故仅凭该录音证据并不能认定双方即存在借贷关系。同时本案又存在被上诉人收取货款且持有该卡并支取大量款项的事实,如仅据此被认定为借款,而该卡内款项系被上诉人支取,一审法院亦应查明被上诉人取款行为,而不应片面认定本案所涉及银行卡内的交易往来为借款。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无法获取被上诉人本案涉及款项的银行卡的交易凭证,特申请一审法院予以调取上诉人持有上诉人银行卡的操作交易凭证,但一审法院并未依法调取,导致不能查明本案冯**存取67000元款项的事实。上诉人已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被上诉人冯**收取货款侵占行为涉嫌犯罪事实,上诉人申请本案中止诉讼并主张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一审法院并未依法中止审理及移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程序均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冯**答辩称,1、被上诉人系中专文聘电脑专业,非专业会计,所以被上诉人不可能给上诉人整理出账务,并且之前上诉人被上诉人关系很好,所以并未打借条,很显然,上诉人正是利用这一点来混淆借款事实,从而达到其目的。2、民间借贷并非必须需要借条借据之类的证据,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借贷关系也可成立。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了一系列的转款存款凭证,及其录音证据,被上诉人提供转款存款及其个人账户明细,都明确显示被上诉人冯**的父亲在2014年1月18号分两笔向被上诉人银行卡中存入10万元,被上诉人又于2014年1月23日将67000元存入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除此之外被上诉人银行卡交易明细中无其他大额交易记录,且上诉人银行卡交易明细中显示现金存入6700元,其他33000元因为被上诉人暂无法提供凭证,所以保留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中明确显示上诉人回答的知道该笔借款,”恩你那样吧,等着帐算清楚了,你去算钱去””我知道这帐””这账上没啥问题的话我一分不会少你的”等录音证据,这份录音证据与转款存款凭证及其银行交易明细互相印证,足以证明该借款事实的存在。一审法院并没有像上诉人所说没有调取上诉人银行卡交易凭证,在一审卷宗中我方看到有银行卡交易明细,至于上诉人所说被上诉人侵占财务的犯罪事实的指控,系虚构、污蔑且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侵占财务的事实。上诉人提供的一系列收据、发货清单交易凭证、对账语音证据与本案无关,如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侵占财产,那么上诉人可以另案起诉被上诉人,如果认定有罪,那么上诉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去刑事侦查,但这都不影响上诉人被上诉人借贷关系的事实。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67000元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凭证,但从资金款项上款,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银行账户中存入了67000元。上诉人诉称该款项是营业收入,但无证据予以证明。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双方之间的通话录音上看,上诉人认可该笔借款,故原审确认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涉嫌侵占财产要求中止审理,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该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上诉人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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