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行南召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冯**、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南召民商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冯**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自愿承担债务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保证在2015年9月底前将此案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