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闫**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被告未在有关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不是适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闫**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8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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