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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秋收前后,被告人秦某某在其位于滑县八里营乡八里营集的家中堂屋客厅内,容留米某某、刘*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容留刘*甲、刘*乙和一名不知姓名的女子吸食甲基苯丙胺三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米某某、刘**、刘*乙的证言、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滑县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滑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秦某某的抓获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核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酌情考虑。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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