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诉被告陶**及第三人陶**不当得利纠纷诉讼一案过程中,原告陶**于2016年3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王**与河南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白**、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秋石与白**、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华山等六方与白电庆、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在林诉太平**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太平财**濮阳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某某、康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