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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代理人张**,被告王*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某诉称:××××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乙。婚后因琐事发生纠纷,故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抚养儿子,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感情没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提起诉讼的原因是自己存在重大过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王*乙。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故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抚养儿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加强感情沟通,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虽然有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二人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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