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苏某某与师*甲、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贺有与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赵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安徽省阜**有限公司第八车队、中国人**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谢**、焦**与被上诉人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原告蔡**、蔡**、简**、张某某、简*、从某某、简*乙、佘某某诉被告简*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